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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依據:

、依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臺(九○)軍字第九○一六○九六二號函「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臺(九一)軍字第九一○四八一四一號函修訂「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部分內容辦理。

 

、目的:

本校「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之設置,旨在爭取時效、掌握機先,藉二十四小時的值勤機制,以通報、指導、管制、協調、指揮等手段,緊急即時處理校園學生安全事件與通報作業,有效維護學生安全,減低損害,確保校園安寧。

 

、任務: 

、執行本校學生緊急「安全管制」作為。

二、執行本校學生緊急災害防救通報作為。

、依校安事件狀況及學生危難情形,緊急協調校內資源及社會救難資源,以減少學生受傷程度。

、接受臨時任務之賦予。

 

、編組與職掌:

依任務區分為指揮督導、支援協調、作業管制等三組(編組職掌表如附件一),說明如後

、指揮督導組由校長與相關一級單位主管等人編成,負責重大校安事件之指揮、督導

、支援協調組由秘書室主任秘書(兼)、軍訓室主任教官、總務處事務組長、學務處相關組組長等相關人員編成,負責協調、督導處理校園安全事件。

、作業管制組以軍訓室一般教官、校衛警成員為基幹,負責校安中心之輪值,接受指揮督導組、支援協調組指揮,執行各項校安事件之處理、通報、聯繫。

 

伍、校安狀況區分:

為有效處理校安事件,減少事件之損害程度,依校安事件之影響層面、嚴重程度及後續發展,區分以下四種狀況:(校安狀況劃分、校安事件分類及通報等級表,詳如附件二、三、四)

、狀況四(平日狀況):

       係指無甲、乙級校安事故之狀態。

、狀況三(一般性校安狀況):

(一)係指學生於校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含山、海難、交通事故、傷害、犯罪、吸毒)致重傷、死亡等甲、乙級校安事件時。

(二)校區發生五級(含)以下地震,樑柱無明顯龜裂且未造成學生傷亡時。

(三)師生間單一衝突事件。

、狀況二(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

(一)係指學生於校內發生意外致重傷、死亡等甲、乙級校安事件時。

(二)指校內各教學區、實驗室、體育館、宿舍、餐廳等發生火災、爆炸等不可預期突發事件致可能學生重傷、死亡等事故時。

(三)學生於校內發生集體性犯罪、吸毒、中毒、傳染性疾病、暴力傷害、嚴重抗爭、違反校規及其他集體性不可預期事件致可能學生重傷、死亡等事故時。

(四)學生發生集體性山、海難、交通等意外事故致重傷、死亡等事故時。

(五)校區及週邊位於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豪(大)雨特報、土石流範圍內,其程度對學生校內活動、上、下學構成嚴重安全威脅之虞時。

(六)校區發生五級(不含)以上地震,或地震發生致學生受傷。

(七)師生間發生集體或嚴重騷擾、衝突事件。

(八)以上各狀況有複雜、延續之虞,得視狀況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

、狀況一(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

(一)係指全國性災害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校園毀損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等事故,本校亦為其中之一。

(二)狀況二有擴大之虞時。

(三)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二、一時。

 

陸、指揮管制:

    本校最高校安中心決策機制為校長召集之校安中心指揮督導組所召開之校安會議(依據緊急事件處理守則處理,詳如附件十七),平時(狀況四)則下授指揮督導組之各業管一級主管督導,並由作業管制組負責廿四小時處理、聯繫、管制作業,作業管制室分置於軍訓(值勤)室、及總務處防災中心;狀況三(含)以上時,則依校內緊急應變系統按災害種類,報請支援協調組之業管二級單位分工協助執行,藉周密之指揮網(校內分機及校園週邊醫警連絡網如附件五、六)及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電話表如附件七),協調相關救難救援機構,執行校園學生安全通報與處理作業。各狀況時期之指揮管制作為如下:

、狀況四時期:

      由作業管制組軍訓室一般教官及校衛警接獲各種校園狀況訊息時,報請軍訓室主任兼總教官核定,依規定由作業管制組值勤人員處理丙級等級之一般性校園安全事件指揮、通報、協調管制等事宜。

、狀況三時期:

      由作業管制組輪值人員(軍訓室一般教官及校警隊)接獲各種校園狀況訊息時,報請指揮督導組校長(或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核定,依規定由支援協調組秘書室主任秘書(兼)指揮、協調、督導作業管制組執行各項救援處理等事宜。

、狀況二時期:

      由作業管制組人員(軍訓室一般教官及校警隊)蒐整相關校安資訊,報請指揮督導組校長核定,軍訓室主任兼總教官視狀況增派一般教官數員進駐校安中心,並依規定由支援協調組人員(秘書室主任秘書【兼】、軍訓室主任教官)指揮、協調、督導作業管制組執行各項救援處理等事宜。若校安狀況持續(或擴大)得報請校長召開校安會議。

、狀況一時期:

      由作業管制組人員(軍訓室一般教官及校衛警)蒐整相關校安資訊,報請指揮督導組召開「校安會議」,統籌指揮各單位遂行災害(難)之搶救及緊急防制作為。

 

、值勤作業:

為發揮校安中心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由軍訓室一般教官與校衛警實施全天候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學生安全與校園安寧。

  一、值勤職責:

(一)校安事件之處理與通報作業。

(二)兼具「登山留守中心」機能,聯絡、管制經學校權責單位核准之學生校外登山、社團服務等活動。

(三)維護教官值勤室及防災中心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四)接受教育部校安中心指揮督導組臨時交辦事項。

、值勤區分:

(一)一般值勤:校安狀況四、狀況三時期之值勤。

(二)重點值勤:校安狀況二、狀況一時期之值勤。

三、值勤編組:

 校安中心之值勤工作由軍訓室一般教官與校衛警擔任,考量性別、業務性質及校安狀況,實施編組如下:

(一)一般值勤:由軍訓室一般教官與校警隊依規定分別於各自崗位輪值。

(二)重點值勤:得視校安狀況由軍訓室總教官指揮,增派一般教官數員進駐。

四、值勤規定:

(一)教官值勤依教育部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臺(九O)軍字第九OO八O三O六號函「教育部軍訓人員值勤暨校安通報通報實施規定」。

(二)學生校外安全維護依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經教育部核備「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如附件八),對經學校權責單位核批之校外活動實施聯繫與安全管制,校外活動暨假日校內活動計畫摘要表(略)。

(三)校安事件若可能引發媒體注意或有擴大之虞時,則應立即通報指揮督導組副組長,依其指示決定是否提昇狀況等級,實施重點值勤。

(四)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即聯繫學生登山或社團活動,提醒其注意個人及團隊安全,保持通訊暢通;若相關活動尚未出發,則聯繫領隊或負責老師建議其延後行程;並即調查已出發學生團隊之社團名稱、活動人數、活動地點、現處位置及狀況,將調查表及活動計畫書儘速(六小時內)傳送教育部校安中心。

(五)值勤時發生之事件依人、事、時、地等要項,詳細記載經長官核閱並視需要會辦相關單位。

(六)值勤交接時,交班人員應將未結案件或繼續發展中情況詳為交代,並應登載於工作日誌中,俾由接班人員持續處理。

五、通報處理作業:(「校安即時叩」及「校安即時通」操作程序如附件十六)

(一)接獲電話通報時,應先將發話人時間、姓名、通話內容及通話要點記載清楚,轉知相關人員處理。事件處理告一段落後適時填寫通報表,呈長官核閱並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督考分區(文化大學)、教育局軍訓室。

(二)接獲性侵害案件之通報時,不論為電話紀錄或即時通報表,對加害與受害人均應隱其姓名(以○○代之),並轉請心輔室人員接辦。

(三)甲級事件通報應於事件發生後或獲知事件發生後十五分鐘內通報校內相關主管及教育部校安中心,並於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傳真教育部校安中心、督考分區(文化大學)、教育局軍訓室。

(四)乙級事件通報應於事件發生後或獲知事件發生後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傳真教育部校安中 心、督考分區(文化大學)、教育局軍訓室。

(五)各項案例通報表若有後續發展與處理,則通報表需加註「續報」以利區別分類。

(六)對於學生在遠地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趕赴現地處理,應利用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要求就近學校或單位支援協處,並掌握處理情形,以遂行通報作業。

(七)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強風、豪(大)雨特報時,由秘書室依規定廣播通知校內各一級單位暨師生,提醒注意安全並加強防颱措施。

(八)各種狀況通報及處置概要表如附件九

(九)各項校安狀況需隨時掌握與即時反應至指揮督導組,依權責核定及指示增派進駐

(十)有關校安事件之發展及處理狀況,一律由秘書室對外發布消息。

 

捌、通信連絡:

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須確保暢通,若遇電訊中斷時,應以行動電話取代,如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仍應儘量以其他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各項緊急通信連絡表如下:

一、教育部校安事件通聯網絡表,如附件十。

二、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聯絡網,如附件十一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電話,如附件十二。

、各縣市政府消防局電話,如附件十三。

、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電話,如附件十四。

、各救援機構電話表,如附件十五。

六、「校安即時叩」及「校安即時通」操作程序,如附件十六。

 

玖、緊急事件處理守則,如附件十七。

 

拾、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