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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導盲犬、導聾犬 及肢體輔助犬得自由出入各場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
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
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
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
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
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
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
入條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
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
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小時之講
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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