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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第一條  依據

一、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臺(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臺(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辦理。

  三、本校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學務委員會議暨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第二條  目的

        本校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防範意外事件發生及建立災害發生後危機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辦法,以為本校師生辦理校外活動前,應具備之安全防範措施及活動間行為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舉辦學生校外教學、學術交流、團體旅遊、訓練、競賽及展覽等活動。

第四條  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校外安全活動,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請專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加強全體師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二、於學期開始時,要求社團負責人及班代表参加社團幹部研習活動,課程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法之行為,並將課程內容放置於學校網站上供全體師生查閱,受訓人員亦應於

受訓後於社團或班級集會時宣導週知。

第五條  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各活動團體於出發前二週,應先至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申請,並依規定程序陳核,應繳資料如左:

(一)  申請表。

(二)  活動計劃(含行程表、食宿時間地點、旅行社證照、旅遊契約、交通車營業證照、司機駕照影本)。

(三)参加人員名冊(如附件一)。

(四)參加活動學生(未成年者)之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如附件二)。

(五)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參加之人員及車輛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需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三、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中止活動,如無法立即返家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了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四、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別注意安全;且需依計畫時間返回,如有事先離隊者應向活動負責人報准。

    五、本條文第一項:應繳資料之(一)、(二)、(三)須加印送交本校軍訓室。

第六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25774624轉318、311、325)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並依狀況需要,與當地憲警、消防、軍隊等單位或學校教官室、縣市聯絡處(電話如附件三)連絡,就地尋求救援,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第七條  學生校外活動(含團體及個人)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緩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獎懲辦法處理。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者,無論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一律依本校獎懲辦法議處

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宣導,使學校能夠結合家長、老師的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九十  學年度申辦                 活動參加人員名冊 活 動 日 期:        月  日至  月  日

單位

姓名

學號

編組

手機

緊急聯絡人(家長或監護人)

備考

(住家地址)

姓名

手機

住家電話

工作場所電話

                   
                   
                   
                   
                   

留守人員:姓名:               電話:

隨隊聯絡人:姓名:             電話:

                     

 

家長同意書

   茲同意敝子弟   系  年級學生          參加       活動,活動期間,自當督促其校外言行,如有違反校規及意外情事發生,除責任自付、風險自理外,同意依校規議處,絕無異議。

   謹致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保證人:

                      姓名:

                            身分證號:

                      連絡電話:

                       學生:

                                                                    電話:

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實施規定

壹、目的:

本校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依據「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訂定本實施規定,以為學生團體舉辦校外活動時之行動準據,藉本規定之能,以發揮防範於未然與完善處理之功。

貳、實施要項

一、行前注意事項

(一)場地設施考量: 

1是否事先探勘場地(含緊急逃生路線勘查)。

2活動地點之合法性、安全性(如具有營業照、是否因天災而具危險性等)。

3活動地點是否通過公共安全檢查並取得證明文件。

4活動地點是否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並取得證明文件。

5活動場地之危險區域是否有無明顯知禁止進入標示。

6是否作雨天備案。

7是否攜帶急救箱。

8參與人員中是否曾受過急救訓練或CPR訓練。

9是否有活動地點附近醫院和警局之電話。

(二)旅遊契約簽訂注意事項

1公司及學校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2旅遊地區、日程、地點及日期。

3有關交通、旅館、膳食、遊覽、保險及其包括一次計酬之付隨服務之詳細說明。

4旅遊團體人數。

5旅遊全程所有服務之價款。

6旅行事故暨委託服務有關賠償規定說明。

7當事人其他協議條款。

舉例:

A旅遊公司隨意選擇旅遊地點

契約書內旅遊地點未能詳細載明,如原契約載為臺中    中橫     花蓮,易被旅遊公司指定,應寫為○○學校    天祥太魯閣  知本,如此可防止旅由公司亂停車。

B旅遊時間縮短

契約書內時間載為旅遊日期從○年○月○日起三天,如此較為模糊,應簽為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夜。

    C旅遊品質欠佳   

       可從付款方式來解決,例如契約書中付款方式應於出發前暫扣總團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經費,以作為旅遊契約履行保證。

D旅遊公司不承認契約

       簽約時應查對旅遊公司簽約人代理權,最好由旅遊公司負責人親自簽章,以免違反契約時公司不承認。

E領隊、遊覽車、遊宿地點臨時更換等,可在定型化契約內加註指定領隊人員姓名,遊覽車車種,並以照相存證等,如此可防止此類弊端。

(三)租用遊覽車應注意事項

1應選公民營信譽良好可靠之公司辦理租用手續。

2租用車輛必須以屬於訂約之公司行號為限(拒絕與客戶訂約之公司,不得租用其車輛)。

3車輛租貸契約之簽定,依雙方協議,其要項如下:

(1)公司行號(營業執照)及租用單位(學校班級或社團)。

(2)租用車輛種類(乘客定員、車號及行車執照)。

(3)駕駛人姓名及駕駛執照。

(4)租用時間,往返地區及租金。

(5)是否保險及賠償約定。

(6)其他。

4選用出廠年份較新(五年內)車況良好之車輛且合於行駛範圍(出廠年份載於行車執照上),車輛之產權確為公司所有(防止靠行或借調之白牌車)。

5租用單位必須檢驗其行車及駕駛之合格有效執照,不合格或無照者不得租用。

6索閱車輛檢驗及修護保養記錄(如本年檢驗不合格者,不得租用)。

7察看駕駛是否有違規及肇事紀錄(此項紀錄載於駕駛執照內)。

8察看車輛安全設備(如前後燈、尾燈、煞車燈、方向指示燈、雨刷、喇叭、手煞車、滅火器等)。

二、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處理要領

(一)車禍事件

1輕傷:

(1)領隊與承辦負責人儘速趕赴現場,視雙方受傷情況安排送醫治療。

(2)報警(能當場和解者則免)。

(3)視需要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4)向學校報告處理情形。

      2重傷:

(1)報警(當地憲警、消防、軍隊、學校、縣市聯絡處教官),並立即通知學校。

(2)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3)現場立即搶救傷者,並留下肇事者姓名、住址、連絡電話等基本資料。

(4)觀察車禍現場環境,等待警方丈量,必要時設置警告標示,防止後續變故。

(5)掌握車禍現場對學生有利之證據(如目擊證人、拍照存證),以利談判、旅遊保險申請等。

(6)隨時向學校回報處理情形。

(7)返校後,協辦學生平安保險給付及賠償事宜。

      3死亡:

(1)同重傷處理A至F方法。

(2)連絡地檢處,指派法醫前往驗屍,並開立死亡證明書。(可依實際需求數要法醫開立數份,通常至少兩份,一份備於戶政單位辦理除籍,一份申請學生平安保險之用。)

(3)協助受難家屬,辦理善後事宜。(如遺物領回、遺體運送、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死亡給付、賠償事宜、慰問家屬、參加學生喪禮等。)

(二)溺水事件處理

1即刻請週遭人士或警消單位協助救援,並通知學校軍訓室,視需要通知學生家長前來處理。

2領隊及指導老師需安撫同學保持鎮靜,並了解事情發生經過及協助各項急救及醫療手續。

3如學生溺斃,必須聯絡管區派出所,完成報案手續。

4領隊及指導老師於學生家長到達後,協助了解事實經過,並陪同其管區派出所完成筆錄。

5待檢察官及法醫相驗後,請求開立死亡證明書(至少五份以上,以利戶政單位除籍及辦理平安保險,或其它理賠事宜之用。)

6領隊及指導老師如遇家長指責,須耐心的應對,以免造成反彈。

7領隊及指導老師如遇家長提出過當要求,不宜予以任何承諾,須待返校與相關單位研議後,再給予適當回應。

8搶救程序(方法):

(1)首先應該儘快找竹竿或繩子之類的東西丟給溺水者抓牢,再將溺水者慢慢拉到岸邊。若沒有東西可供應用,則不可冒然跳水去拉溺水者,因為溺水者一見到東西,就會使盡全力抓牢,施救者被抓牢,常常無法動彈,這樣容易造成兩人一起溺水。在沒有竹竿等東西可應用時,最好等溺水者不再掙扎時,再儘快將他施救上岸。

(2)上岸後,應先將溺水者側躺,手指伸入溺者口內,將異物清除,清除完畢後,將溺水者下顎向前上方拉,這是為了暢通呼吸道。(暢通呼吸道,才能緊接著實施人工呼吸)。

(3)口內的異物挖出之後,把溺水者翻成仰臥姿勢平躺,用衣物當枕頭,墊在肩下使頭部向後仰,使呼吸道暢通,接著跪在溺水者頭部旁成垂直角處,捏緊溺者鼻子,防止吹進之空氣由鼻孔流出。開始實施口對口人工呼吸法,頻率大約是一分鐘十二至二十次的速度,大概是吹一次氣後默數一、二、三再吹一次。這時必須注意看溺水者胸部有否膨脹,有的話即可確定空氣已達肺部。

(4)在施救之同時,應請人打電話至一一九請求派救護車,以爭取送醫時問。

(三)食物中毒事件處理

1領隊及指導老師協助送醫急診並安排學生在旁照料。

2立即通知學校(教官)協助處理,情形嚴重者通知家長。

3儘量取得學生所食用之殘餘食物樣品,送衛生單位檢驗。

4返校後,協辦學生平安保險給付及賠償(餐飲業、旅行社、旅遊保險公司等)事宜。

(四)山難預防與處理

1登山出發前應注意事項(防範未然)

(1)郊山

A妥善計劃,了解氣象及最近山況。

B結伴活動,嚮導隨行,裝備齊全適當(背包、輕便登山鞋、飲食、保暖排汗之衣帽、手套等)。

C不生飲山泉水,注意防範蛇蟲、野蜂之傷害。避免皮膚碰觸咬人貓及咬人狗等野生動物。

(2)中級山

A出發前的天候研究、地圖判讀的準備要紮實。

B行前計劃要詳細、資料彙集、裝備整理都要面面俱到。

C隊伍之組成以二十人內較妥,因中級山路況多變,營地少且小,老手比例應超過一半,避免新手過多。

D登山’裝備要考慮中級山區芒草灌木荊棘的叢林狀況,及多雨濃霧的氣候特徵。

E沿途注意防範蛇蟲毒蜂、蚊蟻螞蝗並備急救藥品。

F沿途作標記,隊伍前後距離不可過遠,小組行動,不可個人獨行或脫隊,並定時以無線電對講機保持聯絡。

G早出發早宿營,切忌摸黑趕路。

(3)高山(海拔三千公尺以上)

A不宜自行組隊,以選擇良好之登山社團、領隊、嚮導為原則。

B行前宜做好生理適應,勤練體能及培養耐力。

C準備糧食裝備並告知家人活動行程。

D行進途中不抄近路,不任意變更行進路線或計畫。

E行進途中應指定專人隨時收聽廣播,尤應注意氣象報導。

2山難處理方式:

(1)山難自救處置原則

A冷靜鎮定

B慎謀對策及施行步驟(一切措施以安全為主)。

C避免錯誤,預防二次山難。

D避開風雨雪,尋求掩蔽

a保護、保暖、防止傷病惡化。

b保留體力及安定情緒。

E隊員不可分散

a激發患難互助精神,克服當前困境。

b提振士氣,增強信心,並協調分配工作。

F裝備及糧食不可拋棄

a嚴格管制食物、飲水、充分利用所有資源。

b集中管制有計劃地統一處理運用。

G尋求救援

a以兩人為一組下山求援為佳。

b必須明確、安全、快速,並做山難求援報告書,以便馳援者充分掌握狀況。

H原地待援

a避免傷病患者情況惡化。

b四周做明顯求救標誌及發出求救信號。

c隨時收聽廣播,以了解外界救援情形。

(2)山難向外求救處理原則

A求救方式:

a以無線電通訊呼叫求援最為方便、快捷。(sos頻道:周波一四五.oooMHZ)

b以兩人為一組下山救援(沿路留下標誌)。

c在現場發出及留下求救信號。

B報案成立救援中心(搜救隊)

a向學校報告,臨時成立救援協調中心。

b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求援。

c向山難搜救協會報告、求援。

d國家公園範圍內向公園警察隊或巡山員報告、求援。

e需要直升機支援時,必須由警察成立搜救中心後,通報國軍搜救協週中心申請支援。

f需要山地青年及醫護人員、軍方人員等支援,也宜由警方搜救中心協週配合。

3導師獲悉學生山難之處理原則

(1)向學校反映並隨時瞭解解處理狀況。

(2)通知學生家長並安撫其情緒。  

(3)嚴禁學生私自前往搜救,必要時可發動班上體能狀況良好之學生協助救援或看護工作。

(4)如山難學生只有受傷、生病,應到醫院慰問關懷,緩和不安之情緒。

(5)如山難學生不幸身亡,應協助家屬辦理後事。

(6)向參與救難的單位或人員致謝。      

(五)燙傷之急救

1如發現學生燙傷時切忌慌張,將受傷者帶(抬)到安全而有水的地方施行燙傷的急救步驟。

2熟記傷者所住的醫療院、所、床號等資料,分別通知學校和家長。

3傷者住院期間要經常去探視。

4告知該生痊癒後申請保險金所需資料。

5注意事項:

(1)燙傷多屬高溫或化學物質傷害:如火、雷、沸水、硫酸、鹽酸等,依受傷的深度及面積而有所不同。凡中度以上或面積大於二.五公分見方時,須立即送醫診治,重要部位如眼睛受傷範圍雖小也要立即送醫。

(2)燙傷的急救步驟:

A沖:流動冷水中沖三十分鐘。

B脫:在水中小心除去衣服。

C泡:在冷水中持續浸泡三十分鐘。

D蓋:覆蓋乾淨毛巾,不可塗抹任何藥膏或醬油、漿糊、牙膏或油類。

E送:趕快送醫救治。

(六)蜂螫之急救與預防

1在野外發現蜂類在頭頂盤旋時,這可能是一種警告訊號,應停止前進,慢慢退回。

2若遭受群蜂攻擊時,應保持鎮靜,不要去拍打,應設法脫離現場,此時可以外套將頭包住(因為蜂類通常喜歡攻擊人類頭部),再迅速躲入芒草或矮樹叢中,如諳水性,則可跳入水中,浸沒全身,常可自救。

3如遭受蜂螫之後,因蜂刺有倒鉤容易斷存於傷口處,此時若心急用手去拔除,有可能使蜂刺更深入體內,更加危險,應冷靜找些銳利器具如針等,將蜂刺小心挑出。

4由於蜂刺含有酸性毒液,傷口會腫脹、劇痛,嚴重者會出現嘔吐、意識模糊、呼吸困難、血壓下降、肝功能減退等現象,進而危及生命,因此不能輕忽,此時可先以鹼性的阿摩尼亞水塗敷傷口來中和酸性的毒液(在野外則可用尿液代替)。

5如傷處腫脹疼痛可用冰敷減輕痛苦並延緩毒液被吸收,或用抗胺藥膏擦拭亦可。虎頭蜂的毒液比蛇毒還可怕,因此,比較保險的方法是送醫治療,如全身被螫的患者,最好能浸在小蘇打冰水中或以肥皂水沖洗,可中和及減緩毒液擴散,如是四肢被螫,則應在傷口上方用繩帶紮緊,亦可減緩毒液擴散並減輕痛苦。

6注意事項:

A虎頭蜂不喜白色、光滑的東西,因此著白色服裝,是比較安全的裝扮,如能穿著長袖長褲,亦可將傷害減至最低。

B不要擦香水、香粉或穿著過於鮮豔的衣服,以免招惹蜂群的攻擊。

C避免在陰天或黃昏時在野外逗留,此時是蜂類較具攻擊性的時段。

D郊遊時所攜帶的甜食,應妥善收存,因為它所發出的甜味往往會招來蜂類覓食。

三、加強女生安全宣導措施,提醒學生注意下列事項:

(一)參加團體活動時,不要單獨脫隊行動。

(二)不單獨一人進入僻靜之廁所、浴室或教室房舍。

(三)夜間應避免單獨行動。(如單獨搭計程車或電梯)

(四)不輕易接受陌生男子問路,不為其帶路或搬運物品。

(五)不隨意與陌生男子搭訕、聊天或接受邀約,儘量避免與異性朋友單獨相處。

(六)不吃陌生人餽贈的飲料或食物,不隨便搭便車。

(七)陌生男子來訪,不要急於開門,夜間應緊鎖房門防止歹徒侵入。

(八)不在幽暗、偏僻處所久留,見有陌生男子徘徊,應提高警覺,儘速離去。

(九)發現可疑人物在週邊逗留,應立即報告領隊及指導老師。

(十)遭威脅強暴時之處理:

1遇有狀況,應力求鎮定,仔細觀察有無呼救機會,如無外援,不妨虛與委蛇,假裝友善,拖延時間並伺機呼救逃逸。

2隨身攜帶口哨,遇有狀況,吹哨示警。

3二人以上遭歹徒威脅,應分散逃跑,呼求救兵,不使遭歹徒同時控制並迅速報警。

4歹徒若攜帶凶器,過度抵抗可能遭來殺機,要冷靜考慮,同時認清歹徒面貌、形象、特徵、口音,提供警方追查參考,俾利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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