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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要點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學生請假要點

                                                      

100年12月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學生請假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本校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或參加集會時,須事先請假,如無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補請假。

三、學生請假類別分為公假、病假、事假、產假(含產前假、分娩假、哺育假)、喪假、考試假及公傷假等七種。

四、學生請假應上網填具請假單,並於請假是日起十五日內將假單送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完成銷假事宜。

五、除公假外,請假在三日內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四日以上由學務長核准。

六、學生請假類別及應檢附之證明規定如下:

(一)公假:

1.公假應事前申請並提具師長簽准證明或相關簽核公文辦理請假手續。

2.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公假:參加國家考試;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活動;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經學校選派擔任公務或參加各項活動;參加學生社團比賽、公演;學生社團或個人因公受邀參加校外演出;參加本校行政或學術單位召開之各種會議、指派之公務或活動;因公或義行負傷(得檢具政府機關證明或社會輿論補辦請假);有關兵役者,需有兵役單位之證明文件。

(二)病假:應檢具相關證明;三日(含)以上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女生每次生理期間,得請生理假一天。

(三)事假:三日(含)以上者,須檢附家長或監護人之證明。

(四)產假:視同公假;學生本人懷孕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天,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持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申請產假,以一次五週為限(含假日及住院期間),其餘增加時日則依規定辦理。

(五)喪假:學生或其配偶之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喪葬,須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並註明與請假人之關係始得辦理。

(六)考試假:除產假、喪假、受傷住院或罹患重大疾病住院(須為參加全民健保之公、私立區域醫院以上之特約醫院)外,原則不得申請給假。

(七)公傷假:公假期間因公負傷者(需檢具公、私立醫院診斷証明)。

七、學生在學期中,除因公或專案申請出國外,不得請假出國,違者以曠課論,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八、請假事由及所陳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除缺席之當日以曠課論外,並依情節輕重議處。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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