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第一條 |
|
為輔導住宿學生達成生活教育、自治自律之目標,提昇住宿品質,確保住宿安全,期使宿舍環境臻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
學生宿舍之各項管理工作,除法令有規定之外,悉依本辦法遂行之。 |
第三條 |
|
學生宿舍之輔導管理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策劃、督導與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
|
|
一、 |
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及維持宿舍秩序等有關事宜。 |
二、 |
了解宿舍學生生活需求,處理反映意見,改善住宿環境。 |
三、 |
輔導宿舍成立生活自治會以推行宿舍自治,協助宿舍管理工作。 |
四、 |
住宿學生行為之考查與獎懲提報。 |
五、 |
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與建議及處理宿舍緊急或偶發事件。 |
六、 |
保管宿舍公物,並協助轉達設備修繕補充、預算編列等事宜。 |
|
第四條 |
|
宿舍整體修繕、維護、保養等事宜,由總務處負責處理。 |
第五條 |
|
宿舍應成立自治組織「生活自治會」,以「發揮學生宿舍自治功能、維持宿舍共同秩序、反映住宿生意見,增進住宿學生共同福利」為宗旨。宿舍幹部管理辦法與生活公約等由生輔組會同自治幹部召開會議訂定之。 |
第六條 |
|
宿舍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時,住宿生須立即向值勤教官、住宿管理員反映,以便有效處理緊急狀況。
|
貳、宿舍自治組織與職掌 |
第七條 |
|
宿舍應設立生活自治會,並下設總宿舍長、宿舍長及樓管等自治幹部,總宿舍長、宿舍長由生輔組選任,樓管及其餘幹部則由有意報名同學經考核後產生,以上幹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
第八條 |
|
宿舍各級幹部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推選,並於次年一月十日前交接完畢(財產清點、經驗移交),交接前,各項宿舍業務仍由原幹部負責。 |
第九條 |
|
職掌: |
|
|
一、 |
總宿舍長 |
|
1、 |
校友代表三人:由本校校友會遴薦三人向本校提出代表名單。 |
2、 |
督導宿舍幹部執行任務。 |
3、 |
綜理宿舍幹部、學生意見提供建議。 |
4、 |
主持宿舍幹部及住宿生會議並擔任主席,會後定期陳核會議記錄。 |
5、 |
每學期末針宿舍幹部學期表現予以獎懲建議權,遇特殊事件處理表現優異得者隨時辦理。 |
6、 |
接受宿舍輔導教官指導,維護宿舍整潔秩序與安全。 |
7、 |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二、 |
宿舍長 |
|
1、 |
襄助總宿舍長處理宿舍全般事務。 |
2、 |
學期初分配各樓層公共環境責任區並督導各樓樓管執行結果。 |
3、 |
適時適切提供增進住宿品質之各項建議。 |
4、 |
緊急意外狀況處理與反應。 |
5、 |
其他臨時交辦之各項事項。 |
|
三、 |
樓管 |
|
1、 |
管理並主動服務該樓層全體住宿同學並維持良好居住生活環境。 |
2、 |
確保所屬區域之公有財產裝備、器具之完整。 |
3、 |
協助解決同學生活之所遇各項問題並擔任同學各項重要意見反映之橋樑。 |
4、 |
向庶務幹部通報該樓層之水電、裝備、器材故障與維修問題。 |
5、 |
準時參與各項幹部會議與集合並將決議事項宣達各樓層住宿同學知悉。 |
6、 |
協助管理委員會於同學退宿、期末與學年度結束時各寢室與公共部位之裝備器材清點、物品繳交與環境清潔查核、退保證金等工作。 |
7、 |
參與寒、暑假宿舍裝備整備、房間清潔、迎新等事前準備工作。 |
8、 |
督導該樓層住宿同學完成負責區域之環境清潔。 |
9、 |
協助管委會於學期註冊時辦理住宿同學保證金、清潔費、網路費繳交與退宿申請之相關事宜。 |
|
四、 |
美宣 |
|
1、 |
配合宿舍重要活動、學校行事曆、重要宣導事項、傳統節慶等製作與張貼各式文宣海報資料。 |
2、 |
臨時交辦之各項事項。 |
|
五、 |
庶務 |
|
1、 |
綜整宿舍各項設施之故障問題並向上反映。 |
2、 |
協助學生進、離退宿時對公物或設施之清點、發放與檢查。 |
3、 |
平日協助申領並更換宿舍各區域之日光燈管、燈泡與啟動器。 |
|
|
第十條 |
|
宿舍各級幹部應接受生活輔導組之指導,執行自身職責與交辦事項,維護宿舍人、地、事、物之安全、安寧與清潔工作,並熱誠主動服務住宿同學。
|
參、住宿申請與分配 |
第十一條 |
|
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辦理住宿申請作業,新生於接獲錄取通知後向生輔組申請,在校生依生輔組公告日期辦理住宿申請與抽籤事宜。 |
第十二條 |
|
住宿申請應依學校公告或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名作業並繳交二吋半身照片乙張,逾期或未完成手續者視同放棄。 |
第十三條 |
|
學生住宿申請資格優先順序如下(容量不足時,抽籤決定之) |
|
|
一、 |
四年制一年級遠道新生設籍臺北市、新北市以外(特殊情形請提個別申請經審議合格後始可住宿)。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 |
三、 |
僑生及外籍生。 |
四、 |
低收入戶學生。 |
五、 |
原住民學生。 |
六、 |
有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或經專案奉核可之學生。 |
七、 |
其他設籍臺北市以外之在校生(不含在職專班)。 |
前項所列人員若因違反宿舍規定而遭勒令退宿時,取消其優先分配及進住宿舍權利一學年。 |
|
第十四條 |
|
延畢生或僅剩學程之學生,除特殊原因外,不得申請住宿。 |
第十五條 |
|
患有法定傳染病,開放性肺結核、梅毒或精神病患者,不得申請住宿,已住宿者辦理退宿。 |
第十六條 |
|
現有宿舍床位不敷需求期間,床位分配給大學部新生及其他各優先分配對象後,如有餘額,得開放其他學生申請(不含在職專班)。 |
第十七條 |
|
宿舍分配原則: |
|
|
一、 |
各寢室以同學制、同系所優先安排。 |
二、 |
各樓層寢室則以校內各系混合安排。
|
|
肆、宿舍進住 |
第十八條 |
|
核准住宿之學生,應遵照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並配合報到日期當日完成進住報到手續,否則視同棄權取消床位並安排後補同學入住;凡於開學後未逾三分之一進住宿舍者,繳交全額住宿費;逾三分之一學期、未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宿舍者,繳交三分之二住宿費;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宿舍者,繳交三分之一住宿費。 |
第十九條 |
|
嚴禁將個人住宿權利或寢室床位提供非住宿人員使用,一經發現除飭其立即退宿外並取消未來住宿申請資格,所繳交之住宿費與保證金亦將不予退還。 |
第二十條 |
|
學生進住宿舍之後,對宿舍內之公物、設備、環境衛生需共同珍惜與維護,故意毀損者,除應照價賠償外,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
第二十一條 |
|
床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換,需換床位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無故更換者將取消未來住宿申請資格一學年,經勸導仍不配合改正者,除勒令立即退宿外並取消未來住宿申請資格,所繳交之住宿費與保證金亦將不予退還。 |
第二十二條 |
|
住宿學生於申請進住學生宿舍前,應預先瞭解宿舍一切規定;於進住宿舍期間有義務及責任遵守宿舍有關規定。申請進住學生應於進住報到前,簽署屢行宿舍相關規定同意書,否則不予辦理。 |
第二十三條 |
|
住宿同學需繳交保證金每人壹千元及電卡保證金壹百元,凡公物有不當損壞,應照價賠償,住宿期滿或個人申請離宿前,需完成個人寢室公物清點與環境清掃,經檢查合核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並於住宿結束後繳回電卡,退還剩餘電費及電卡保證金。 |
第二十四條 |
|
住宿生進住後,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所核發之財產清冊,自行完成個人宿舍公物清點與堪用狀況檢查以作為退宿或公物損壞時保證金核退之依據。 |
第二十五條 |
|
學生宿舍之清潔維護,除公共區域由自治會委請校外廠商定期實施清潔外;住宿學生應於平日共同協力配合。住宿學生應負責其個人內務整理與寢室內之門窗、紗網、公物及地面之清潔。 |
第二十六條 |
|
人員進出宿舍大門以電腦刷卡配合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方式管制,並於保全櫃檯以有照片證件換取房間鑰匙,離開時以房間鑰匙換回證件,個人磁卡嚴禁借人或複製,以維安全。 |
第二十七條 |
|
宿舍為加強維護學生住宿安全,宿舍應實施門禁管制。
|
伍、寒、暑假離校及留宿 |
第二十八條 |
|
寒、暑假時宿舍需配合代表隊專長集訓使用,住宿生於寒、暑假期間,均應離舍返家。非專長集訓住宿同學之床位將優先安排供代表隊集訓時使用,所有個人相關物品應避免留置宿舍以免遺失,並請提早於寒、暑假開始前先行搬移。 |
第二十九條 |
|
除代表隊專長集訓同學外,凡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社團或特殊原因,寒、暑假期間仍須留校住宿者,需提出申請並於規定日期完成報到。 |
第三十條 |
|
申請寒、暑假住宿同學需於規定日期完成進住報到與退宿作業作業。 |
第三十一條 |
|
寒、暑假申請住宿同學,退宿時需將個人物品全數帶離寢室並將寢室整理清潔。逾時未完成或未予配合者,除保證金沒收,個人物品將視作廢棄物處理。 |
第三十二條 |
|
學生宿舍在寒暑假期間視申請人數需求,床位安排以開放樓層集中住宿為原則,以維安全。
|
陸、宿舍規則 |
第三十三條 |
|
為維護學生宿舍之安全與秩序,全體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
|
|
一、 |
必須參加住宿生輔導座談會及消防演習,並列為下學年宿舍申請之依據。 |
二、 |
不得將住宿權私自轉讓他人。 |
三、 |
個人床位經編定後,未經生輔組核准者不得變動。 |
四、 |
寢室內之整潔,由各寢室同學負責清掃。 |
五、 |
凡住校生,於宿舍區附近發現任何可疑之人、事、物,應立即向幹部、舍監或校安中心報告處理,以確保宿舍安全。 |
六、 |
宿舍內不得儲存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 |
七、 |
確實遵守作息規定,注意水電管制,不得私自使用電器及危險物品(除檯燈、電扇、電腦、吹風機、收錄音機外餘不得使用)。 |
八、 |
不得有吸菸、賭博、打麻將、飲酒滋事、鬥毆、吸毒等行為。 |
九、 |
住宿生請於24:00前返回宿舍,如需外宿請完成請假手續,凡於規定外時間出入門禁者,列為下年度抽籤之依據。 |
十、 |
宿舍內不得留宿非住宿同學及異性親友或私自集會。 |
十一、 |
宿舍內經常保持整潔(房門不得書寫、張貼任何文字事物)、肅靜,不得有防礙他人自修、睡眠之不當行為。 |
十二、 |
不得引進商人進入宿舍販賣物品。 |
住宿生違反前項住宿有關規定者,得勒令退宿。
|
|
柒、退宿 |
第三十四條 |
|
學生於住宿手續完成後,因故退、休學須退宿者,將依教育部訂頒【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雜費退費標準】辦理住宿費退費。 |
|
|
一、 |
住宿費退費標準如下: |
|
1、 |
正式上課(開學)日(含當日)前申請退宿者,住宿費全額退費。 |
2、 |
正式上課(開學)日(含當日)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宿者,退住宿費三分之二。 |
3、 |
正式上課(開學)日(含當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退住宿費三分之一。 |
4、 |
正式上課後(開學)日(含當日)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宿者,不退住宿費。 |
|
二、 |
學生住宿退費流程:學生申請退宿退費者,須至生輔組領取申請表並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後由生輔組統一辦理,經奉核可後由出納逕行將款項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未具有郵局帳戶者得由申請人攜個人證明文件至出納組直接領取。 |
三、 |
本規定之住宿費含網路使用、清潔、垃圾清運等費用。 |
四、 |
因違反住宿規定經核定退宿同學,除保證金於完成離宿手續後退還外,其餘費用均不予退費。 |
五、 |
非休、退、轉學臨時辦理退宿者,取消下學年度住宿申請資格。 |
|
第三十五條 |
|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
|
|
一、 |
休學、退學、轉學。 |
二、 |
畢結業。 |
三、 |
自願退宿者。 |
四、 |
因違反住宿規定,涉及校規依校規懲處外,並勒令退宿。 |
五、 |
患有法定傳染病,開放性肺結核、梅毒或精神病者。 |
|
第三十六條 |
|
住宿學生欲辦理退宿時,請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
|
一、 |
學生住宿退費流程: |
|
1、 |
學生申請退宿退費者,須至生輔組領取申請表並檢附繳費收據影本後由生輔組統一辦理,經奉核可後由出納逕行將款項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未具有郵局帳戶者得由申請人攜個人證明文件至出納組直接領取。 |
2、 |
領取退宿申請表,經樓管幹部完成各項檢查後,送交生輔組,經奉核同意后由總務處辦理退費。 |
3、 |
退宿作業完成或宿舍關閉日當日,個人物品均應帶離宿舍,無故滯留宿舍之物品,遺失或損壞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
4、 |
自願退宿者,應繳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
5、 |
勒令退宿者,由生活輔導組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
|
|
第三十七條 |
|
未能配合退宿期限完成退宿手續同學,個人保證金將不予辦理退還,並取消未來申請住宿之權利。 |
第三十八條 |
|
退宿手續一經完成後,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借住宿舍或於寢室逗留。
|
捌、違規處理 |
第三十九條 |
|
每學期中,因違反門禁規定或住宿辦法,而遭勒令退宿處份者,將不予退費。 |
第四十條 |
|
自動退宿學生,該學年度內不得再行申請住校。非休、退、轉學臨時辦理退宿者,取消下學年度住宿申請資格。 |
第四十一條 |
|
凡經勒令退宿學生,取消該生申請宿舍資格。 |
第四十二條 |
|
自願或勒令退宿學生,除經生活輔導組同意外,應於退宿手續完成或勒令退宿確定後次日遷離宿舍,逾期未遷離者,經勸導無效後,得報警強制執行,並取消其住宿申請資格,若仍抗拒執行者,得以專案處分。 |
第四十三條 |
|
凡住宿生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各款規定事項時,視其情節輕重作下列之處理: |
|
|
一、 |
違反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由宿舍輔導教官勸導並通知導師及系所主任協助輔導。 |
二、 |
違反第四款:物品沒收,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
三、 |
違反第五款:違規電器用品由宿舍輔導教官沒收保管,退宿時發還。 |
四、 |
違反第六款至第十款:輔導無效時,勒令退宿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接獲通知勒令退宿之學生,應在通知期限內搬離宿舍,如未按期搬離,得請本校駐衛警強制執行。 |
|
第四十四條 |
|
本規定未有詳盡之處得另令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