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區學務組-健促中心】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吸菸區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Taipei City Regulations
臺北市吸菸區
設置管理要點
規範轄管場所設置及管理吸菸區,減少二手菸對公眾健康之影響,並兼顧行人吸菸之需求。
核心設置原則(第 3、4 點)
吸菸區不得為吸菸以外之用途,並應提供民眾無償使用。且設置時,應優先採「非封閉式吸菸區」。
名詞定義與共通規範
二、用詞定義
- 封閉式 指為獨立空間及有獨立換氣設備之吸菸區。
- 非封閉式 指前款以外之吸菸區。
- 管理機關 指該吸菸區之管理單位。
五、共通設置規定
- 地點限制:應設置於非禁菸場所或菸害防制法第19條所定場所。
- 標示要求:應有明顯之標示。
- 面積與動線: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 1/2,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
分類設置與設備規範
六、非封閉式吸菸區
除應符合共通規定外,並應以地面標線、植栽、圍籬或其他具辨識性之設施,與非封閉式吸菸區以外場所明確區隔。
七、封閉式吸菸區(專屬規範)
入口關閉時內部為負壓,煙霧不得逸出。
具獨立連接外部空間之換氣設備。
入口風速達 0.2 公尺/秒 以上。
內部換氣量每小時達空間 10 倍 以上。
設置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備、照明設施,並清楚標示緊急聯絡與管理維護人員資訊。
八、封閉式入口標示
※ 標示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 2 公分。
- 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資訊。
- 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禁止進入。
- 專業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
九、十、合格查驗與備查
- 開放前提:須取得專業機構檢查合格證明始得開放;設施變更時亦同。
- 備查流程:檢附地理位置圖、合格證明及維護計畫送衛生局備查。
- 效期:合格證明應每二年更新並送備查。
十一、十二、管理維護
- 日常維護:指定專人管理、定期巡查,設備損壞應立即處理。
- 保養措施:封閉式吸菸區於設備維護保養前一小時內停止使用。
- 維持運轉:於停止使用期間,仍應持續維持其獨立換氣設備之運轉。
第十點所稱專業機構,指相關技師(如建築、環工、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士證照(丙級以上)之公協會或執行業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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